3月15日,教育部发布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。 意见稿指出,已经获得学位者,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,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,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: (一)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、伪造、抄袭、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,质量不符合标准的; (二)以冒名顶替、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; (三)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。 意见稿指出,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,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。 意见稿强调,国家实行学位制度。学位分为学士、硕士、博士**,分为学术学位、专业学位等类型。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。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、科学研究机构,经批准成为学位授予单位,获得相应学科、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点,可以根据所获得的权限授予学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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